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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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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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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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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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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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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业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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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含分公司):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 一般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营业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 个人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 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 个体工商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 不予核准公司登记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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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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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含分公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 一般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营业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 个人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 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 个体工商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