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强 制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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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种类: (1)扣留; (2)封存; (3)暂停销售; (4)暂停支付; (5)冻结; (6)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对与不正当行政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采取扣留(扣押)、封存(查封)、暂停销售、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扣留投机倒把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投机倒把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可以采取责令其停止销售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收缴并销毁侵权的模具、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三、强制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发放《政务公开书》,同时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等。 (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发放《政务公开书》的,有权拒绝,有权要求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发放《政务公开书》,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0号令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