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检 查 范 围


  
  一、检查机构

     湄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所

    
二、检查内容

    依法检查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

   
三、检查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

   
  四、双方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五、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6年10月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8号令公布)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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