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管  理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合同争议调解  合同法基本知识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经纪监管  拍卖监管

合 同 鉴 证

1、什么是合同鉴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授权,运用行政手段,监督合同当事人贯彻执行合同法规,发现和纠正签订和履行合同中一切违反法制的行为及损害社会主义根本利益的错误倾向,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目的。对合同进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职能之一,它属于合同事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事前管理职能是一种预防性职能。它的作用在于提前排除造成违约的潜在因素,防止给国家、集体及个人由于签订合同而使其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
    合同鉴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确认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和监督活动。 
我国对合同一般采取自愿鉴证的原则,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8月13日《关于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都应采取自愿的原则,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198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实行自愿鉴证的原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合同鉴证应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实施。这里包括两层意识:一是申请必须应是双方(多方)当事人的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不能予以鉴证;二是经济合同管理机关不应主动对合同进行鉴证,而是应依据当事人申请。 
    第二,鉴证主要是对其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2、合同鉴证由哪个机关办理?

    答: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经上级机关确定后,可以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办理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可以到合同的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当事人,还可以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办理鉴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商定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登记或者虽在同一地但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当事人选择。合同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与当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协商。

3、合同鉴证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1)合同鉴证的意义

  1)鉴证具有及时性

    通过对合同进行鉴证,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并提请当事人对合同中缺少的必备条款予以补充;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修改;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和制裁;对约定义务超过承担能力的予以消减。从而减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为合同能顺利履行奠定基础。 

  2)鉴证具有教育性

合同管理机关审查鉴定合同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过程。通过指导当事人对不规范合同条款的修改,增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通过制止和纠正故意或非故意的各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法规观念。

3)鉴证具有强制性

鉴证作为合同管理机关监督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一旦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可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其改正。对情节较严重的,还应给予行政制裁。从而,体现其合同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

(2)合同鉴证的作用

1)可以使合同的主体、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在生效之前予以纠正,对非法的经济活动,可以及时予以制止和取缔。
2)可以使条款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文字解决不清楚的合同,通过对其合同鉴证中的辅导和督促,促使当事人进一步协商,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样可有助于合同的履行,防止发生合同纠纷。
3)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
经过国家授权的权威机构鉴证的合同,当事人有一个安全感,可促使双方(多方)按合同的约定条款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过鉴证的合同应予以存档,这样可便于监督检查已鉴证合同的履行情况。 

4、合同的鉴证机关和鉴证范围是什么?

(1)合同的鉴证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合同的鉴证机关。鉴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合同的鉴证,应由当事人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鉴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证明。委托证明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期限等。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理合同鉴证时,需要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应当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自己给合同鉴证有错误时,应立即予以撤销,不得拖延,以防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合同鉴证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主要包括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及他们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营、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等合同。

5、申请鉴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鉴证的当事人,在申请合同鉴证时,应提交有关材料,主要是:
(1)合同鉴证申请书;
(2)合同正本、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6、鉴证合同应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鉴证合同应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三)合同的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者限制经营;
(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五)合同签字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7、不能给予合同鉴证的情况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一)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二)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四)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8、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9、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区别是什么?

(1)出证的机关不同
合同鉴证机关,是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证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公证处。
(2)出证的性质不同
对合进行鉴证,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属于行政监督措施。
公证,则一种司法制度,属司法性质。
(3)证明的范围不同
鉴证,只适用于合同。对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而公证,则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合法性都可以进行证明。
(4)出证的方式不同
鉴证明,鉴证人应在原合同文本上签属鉴证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章,同时发给当事人鉴证通知书。而公证时,公证人员应按统一的格式出具公证书,不能在原合同文书上签字盖章。
(5)法律效力不同
经过鉴证的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当事人可向原鉴证机关申请调解或按约定去仲裁;也可以发生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经过鉴证的合同不能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而且,只能在我国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过公证的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处认为真实、合法,而且具备了一定条件,则可证明此合同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公证的合同,同时具有域内域外的法律效力。

10、合同鉴证的收费标准有何规定?

办理合同鉴证,应申请鉴证的当事人向办理鉴证的机关交纳鉴证费。鉴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84>工商1号文件《关于合同鉴证费收取标准的规定》执行。
(1)买卖、订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合同及其他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千分之一。
(3)联营合同的鉴证,按投资总额的万分之二收取;
(4)财产保险、借款、供用电、货物运输、财产租赁、仓储保管等合同的签证费,按保险费、借款利息、电费、运费、租赁费、保管费的千分之一收取;
(5)以上各类合同的鉴证费,最高收取三千元,最低收取二元。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1、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答: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2、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由哪个部门主管?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具体讲,一般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抵押物存放于两个以上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负责登记;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3、企业哪些动产抵押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答:企业除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商品;
(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理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材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二)申请抵押登记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登记机关;
(九)申请人;
(十)申请日期。

6、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低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受理抵押物登记的机关对抵押物登记申请应审查哪些内容?
答: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后5日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是否属于我国《担保法》禁止抵押的动产;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限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8、对动产抵押登记的申请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各应如何处理?
答:登记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9、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变更登记?
答:当事人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双方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0、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物的续期登记?
答: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的1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11、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的注销登记?
答:一是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同争议调解

1、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行政调整?

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调解。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叫做行政调解。
行政调整与仲裁中的调解不同之处表现在:
行政调解与仲裁和诉讼调解比较,程序简便,方法灵活,解决纠纷比较及时;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但是,如事后有一方反悔的,仍有权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调解,则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调解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3、行政调解的机关、地点和有关手续主要有哪些?

(1)行政调解机关:主要指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区、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区、县的,原则上由合同纠纷发生地或被诉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2)行政调解的地点:应贯彻方便当事人参加的原则,可以在调解机关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行政调解的手续;一般应先由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纠纷简单或当事人要求紧急的,也可由当事人口述,调解人员做笔录代申请书。通知对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采取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等形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做行政调解书(有的也可以不制做),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以备存案。
具体行政调解程序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号令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答: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1)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属于何种性质?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形式。它既不同于仲裁机构的仲裁,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理办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为前提,一方不愿调解的,工商机关不能受理;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合同法基本知识

1、 为什么要制定合同法?
首先,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就要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享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其继续履行的权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诚实履行的义务等等。所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
其次,保持稳定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前提。所以,合同法除了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外,还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这些规定使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有章可循,发生纠纷后有法可依,从而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最后,是为了促进现代化建设。我国宪法在序言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所确定的任务,也必须通过制定合同法来加以实现。可以说,合同法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手段。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区别。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要求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五)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4、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并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责任和风险要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和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内容; 
(二)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5、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
(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

6、如何理解"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不予干预,而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但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国家经济秩序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7、 什么叫合同?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几乎在各部门法中都有表现,如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就规定了一些行政合同。
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称民事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该条规定,凡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是合同。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合同不同于协议书。协议书可能只是一种意向书,并不涉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人们也经常使用契约和合同两个概念,在我国的一些民事立法文件中也分别使用过这两个概念。但从其使用的实际内容和范围上看,都没有把契约和合同作为不同的概念。从民法通则给合同下的定义上看,我国民法中的合同包括传统民法中的合同和契约。因此,在我国,合同和契约并没有区别,完全可以通用。

8、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
(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 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受利益或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是我国合同的主体,都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10、什么是自然人?
自然人即公民,是指从出生时起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罪犯、保外就医人员,在刑期未满期间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1、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12、构成法人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名称、地址、常设机构、负责人、章程等);
(2)必须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预算;
(3)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有关机关核准登记。
以上四个基本条件共同构成法人的特征,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成为法人,缺一个条件,就构不成法人,当然也就不能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1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范围或资格。如:
①名称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专用权);
②标记权(指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自己的标记);
③商标权(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专用权,任何人不得假冒、侵犯。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可依法转让)。
(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予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
(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而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是18岁;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有时是不一致的(正常人才被法律承认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精神病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力能力则是一致的。
例如自然人:每个人都有著作权,但并非每人都有著作能力;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权,如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重超范围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些只能由自身行使,如结婚等等;法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代表实现(要授予法人授权委托书)。

14、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15、什么是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
法律规定了一些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条)。
一是,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涉外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依照规定。
除以上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者外,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这里讲的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17、 书面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的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书面形式。

18、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大致要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9、什么是要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在对外贸易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一个有效的要约其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现是一致的。对于这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都不要求有一定的形式。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对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要约的形式并未作限制性规定。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一项明确的要约一般应包括:标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销售商品之品名、数量和价款三项内容提出,就可以认为是一个明确确定的要约。因而,在涉外的买卖合同中,对要约的要求相对更简单些。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
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作为一个合格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能出尔反尔。否则属违背合同。
依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因此,各种法律都承认,在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被要约人,要约人可使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追回。撤回的通知应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要约是以电报形式,则可用电传追回)。
我国《合法同》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的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0、 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21、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22、 什么情况下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3、什么是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即受要约人)表示愿意接近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并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是受要约人以行为其他方式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接受。 

24、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终条件。没有承诺,也就没有合同。一个合格的承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各国法律都规定,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就是反要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采取了这些原则。在其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凡承诺中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或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六项内容中任何一项有所添加或变更。即视为反要约。它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不是对原要约的同意而构成新的要约。
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权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约的内容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该项要约的人所作出的承诺,都不能视为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对要约的有效期限各国的计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递主义",即以信件上的邮戳或电报收电的印章时间为起算时间。联邦德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实际收到邮局、电报局送达的信件或电报为起算时间,法国的起算时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上采取了"到达生效"。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达要约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或虽未规定时间,但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即宣告无效。承诺通知在邮递中可能出现的失误风险,由承诺方承担。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这种做法。即在发出要约时,要求对方如果承诺,必须承诺寄到时方生效。 
①承诺的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认为,承诺通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即使在邮递过程中发生迟误或遗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约人能够证明其确已在函电上写妥地址,付足邮资,交到邮局……。
大陆法系大都认为,承诺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时才生效。
《公约》规定是按"到达主义"原则处理的。《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②逾期承诺
承诺必须在一项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知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时间",就是逾期承诺。这种承诺原则上已无效,但如果要约人在收到一项逾期承诺之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确认该项承诺为有效,是此逾期承诺转为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必须通知给要约人。即使要约人知道受要约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约而订立合同。如果经人传递失误或未按要约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约人没有收到该通知,就不能发生承诺通知的效力。通知的方式也应按要约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和承诺人就形成了双方的法律关系,承诺人不能再撤销承诺,否则就是违背合同,但当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而通知尚未到达要约人时,是否可以撤回承诺问题,各国规定不同。在英、美法律中,采取投递生效,承诺人发出通知就不能再撤回。而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到达生效,只要承诺人的撤回通知于承诺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就予以认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其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是于承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5、什么是承诺的撤回?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必须是在原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才可撤回(也就是说,追回承诺通知应同时,或先于承诺到达)。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6、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怎么办?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时的承诺应属于新的要约,除非原要约人作出新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对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作出变更的,是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中已经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7、什么是合同的法律事实?
凡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客观因素,法学上称之为合同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1)合同事件。是指不依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和现象(如: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调整或计划的变更等)。 
(2)合同行为。是指能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违法、停止整顿、吊销执照、冻结账户等);
②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如:裁决定金的给付返还、损失的赔偿等);
③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如查封、扣押、判决等);
④合同当事人双方(多方)的法律行为(如: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前三项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违法行为的处理、经济纠纷的仲裁、判决等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则更是导致合同发行、变更、消灭的不可少的法律事实,这也是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行为。
(3)意思表示方式:
①明示。是指当事人以积极行为所作的明显可知的意思表示,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a.口头形式:是指直接的借助于语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谈判、电话协商洽谈等。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即为口头合同。
b.书面形式:是指最终要借助于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文字表达双方当事人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即为书面合同。
②默示。是明示的对称,是无言的意思表示:是一种用逻辑推理方法和公认习惯原则,从一定行为中推论而知的意思表示方法。人可分为沉默和推定行为两种形式。 
a.沉默:是一种不作为状态。是指当事人以法律所要求的特定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付款方收到银行发出的承付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作拒付表示,即可认为付款方已默示,同意付款)。
b.推定行为是:是一种作为(应有一定的举动)。是指当事人以一种特定的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财产租赁合同,如果原租约期满,承租方继续付给租金,出租方也继续接受租金,即可根据双方上述作为推定,其间已就延续租赁合同达成默契。

28、什么是合同的内容?
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经过协商一致而明确记载于合同条款中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这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的合同既无法履行,也不能成立。
(3)数量:主要指标的数量。
(4)质量要求: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质量及要达到的标准。
(5)价金:是指取得标的一方向给付标的一方所应支付的代价(如:价款、费用、酬金、租金等)。
(6)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主要包括:
①交货方式:是指双方约定的交接标和形式(是送货还是自提等);
②运输形式:是指双方的约定的用何种运输工具,采取何种方式运输(空运、铁路、公路……);
③交货地点:是指双方约定的交接标的具体地点(尽量写详细)。
(8)违约责任:是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指所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自行协商不成时,在合同中约定的解决纠纷的形式(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去法院诉讼),选择其一写于合同条款中。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除按法律规定应写明以上条款外,应尽量使用规范的语言,条款尽量详细,如还应写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包装要求、定金、保证金的给付方式,担保的形式等等。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9、 合同成立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 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
(2) 确认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在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达成协议后,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作出有关内容的承诺,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二是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只有在确认书各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方能成立。确认书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做出的,确认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所达成的协议的一种书面凭证。确认书分为简式、繁式两种,繁式确认书实际上与合同没有差别。 
(3)批准成立。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于获得批准时方能成立。
由国家授权审查批准的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与其他涉外合同,特别是进出口贸易合同相比,具有期限长、连续性强、内容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法律性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紧密等特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大,有的还涉及到国家主权,所以,必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有效成立。因此,这些合同的成立日期,不是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日期,而是审批机关的批准日期。

30、什么是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办理完有关手续合同才能生效。

31、合同的效力如何约定?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2、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33、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最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③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④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⑥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⑧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34、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依法进行。
确认无效合同主要应从以下两点加以区别:
(1)从形式上和实际上加以区别
要注意把有重要缺陷和违反了有效条件根本不能执行区别开来; 
(2)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上加以区别
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5、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1)无后果的不做处理
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确认无效,此时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处理。
(2)在当事人之间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方式可分为:
①合同在确认无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而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无明显损害的,一般应返还财产。如果返还时原物已经不存在或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应折价补偿;
②有过错的一方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有过错的第三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没收非法财产归国家所有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双方都属故意,则双方都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应追缴双方已付给对方或约定付给对方而尚未给对方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根据有关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赋予无效合同确认权的部门在确认、处理无效合同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合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笔录、文件、函电和其他资料;
(3)由司法部门查验、扣留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4)由有关部门、司法部门变卖不易保存的物品,并保存价款;
(5)由司法部门或有关执法部门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37、什么是合同的履行?
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行为。
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全部履行;部分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部分履行。

38、 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
(1)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应给付什么,既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金钱来代偿。
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2)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为适当履行("适当"二字在这里指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3)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4)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9、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由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0、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1、什么是合同的变更?
变更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修改原订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2、变更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了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43、变更合同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44、 什么是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让与第三者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6)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未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0)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45、转让合同的特征和条件是什么?
(1)特征
主要是主体的变更。即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整体转移,而合同客体(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
(2)条件和程序 
由于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到当事人各方的经济利益并可能产生重大后果,因此,合同的转让必须在下列法定条件下进行:
①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即合同能够转让,而且转让后,合同约定的标的仍然能够实现;
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必须取得其他各方的同意;
③合同的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④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原批准合同中已约定可转让的则不必再批)。

46、可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就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
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两个必备条件: 
①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单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条件,就是不能因变更或转让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这主要是指:发生地震、台风、水灾、雷击、国家计划调整、事故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如:认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达到原来签约的预期目的,在生产经营上已经变得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会受到更大损失,(如: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间签订的季节性商品买卖合同夏令时装,由于生产企业延迟交货,错过销售旺季,已使商业企业应得的利润受到损失,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失更大,--仓库保管,贷款利息等。所以,合同如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这时的责任方应是生产企业)。

47、不可变更或转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合同不因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而变更或转让。《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如:某革制品厂,按合同规定及时供给某自行车座厂车座皮一万个,共计2万元。某革制品厂多次催要货款,而该自行车座厂都不予理睬,后来,某革制品厂得知:该自行车座厂因负债累累,当地政府已决定把自行车座厂全部资产交给橡胶厂接收,并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合并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某革制品厂经与对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案件调查审理后认为,革制品厂与原自行车座厂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自行车座厂收货后,未及时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橡胶厂已与原自行车座厂合并,其债务应由橡胶厂偿还,××仲裁委员会三次通知橡胶厂到庭参加仲裁,而橡胶厂拒绝出庭,××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缺席裁决?quot;橡胶厂付给革制品厂车座皮款2万元,并偿付逾期违约金1000元"。
(2)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动,不能成为变更或转让合同的理由。在当前企业法律素质较低的情况下,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新上任的厂长、经理,上台第一件事宣布,"以前的债权、债务本人一律不负责!从今天开始从打鼓另开张……"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48、什么是合同的终止?
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终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的终止有三种情况:即履行终止、强行终止(裁决、判决终止)和协议终止。
履行终止:是指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全面履行。
强行终止:是由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协议终止:是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由于合同的终止以致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以免责的情况外,造成损失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49、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1、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西方×饭店与×农场主签订购买火鸡合同,准备圣诞节食用,但×农场主,未能按期将所需火鸡交与西方×饭店(因为过了节,就不吃火鸡)故×饭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鸡愈期交货,只负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可赔偿损失。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由此可见,并不是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足以使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只有当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根本违约或违反合同条件时,对方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属部分违约,可协商部分解除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当然,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另外,如果属政府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解除时还应报批准单位备案。
关于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并用问题,德国法规定:解除合同与赔偿不能并用。解除合同就不得再要求赔偿;要求赔偿不能再解除合同。
我国与大陆法系相同:解除合同与赔偿可同时并用。

52、债务的抵销有哪些规定?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以外,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53、标的物的提存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者;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54、提存标的物的规定是什么?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负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5、违约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合同当事人、第三人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违约行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不能履行(由于种种原因,单方或双方责任引起);
二是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部分履行适当,部分不适当造成部分不能履行,此情况可称为履行不当行为。这种情况违约方 当事人承担部分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6、 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什么?
合同的实质和核心,就是责任制、奖惩制。没有严格的责任,赏罚不分明,合同制就会流于形式。前几年,我国形成的"三角债"什么原因?就是不按《合同法》办事,不履行合同,擅自违约,不依法办事的结果。所以,健全经济责任制,严肃合同纪律,对于推行和健全合同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都有重要作用。
(1)坚持违约责任原则,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巩固协作关系,防止"签约一张纸,毁约一句话"的情况发生。 
(2)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直接责任者个人)的责任,可以增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合同承办人的责任心,提高签约质量,严格信守合同,预防和减少合同名纠纷。
应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组织和人员的作用,注意克服法制观念薄弱的情况和签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3)规定第三人过错责任,有助于排除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非法干预,维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法利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合同法》对第三人过错作了明确规定:
①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解决。
②第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故意阻碍债务人履行义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在合同立法中完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使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违约责任时有所遵循。

57、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
要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②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58、不履行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59、何为违约责任的形式?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规定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大体有三种。

60、什么是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根据合同的种类及违约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也应适情况而定,与《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规对此应做出明确规定。
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2)违约金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
①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付的违约金(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立的应由违约方承付的违约金)。 
②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适用和具体比例实行约定(约定的方式应参照有关法规的类似条款加以合理确定,一般可分为确定一定数额和一定伸缩幅度的两种)。
是否采用违约金这一补救办法,必须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约定,否则,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还规定,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补偿,是一种补偿性的经济制裁措施。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另一方不得再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需有证据违约金不需举证)。

61、违约金应如何支付? 
(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

62、什么是定金?
是指签约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而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付定金作为债权保。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3、什么是赔偿金?
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支付赔偿金必须具备两个特殊条件:
①违约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②支付违约金后还不足以补偿此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反合同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赔偿的范围。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毁、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指的是利润)。
①直接的损失:财产上的减少、毁损、灭失;
②间接的损失:可得利益而没得到。
如:从国外进口的种子是假的,收获时应收1000斤/亩,实收300斤/亩,受到700斤/亩的损失。
(3)限制性条件。
①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到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的界限,不在于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这种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一方认为对方一旦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或在性质上异乎寻常的损失,必须在订约时让对方了解这一情况。否则,一旦对方违约也可能以他在订约时不能预见到违约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而拒绝赔偿.《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钓》对此有类似规定。
②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o

64、对其他补救措施还有什么规定?
是指违约金、定金、赔偿金以外的其他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大多属于各种具本合同的特殊违约责任,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加以具体规定。
这是一条含义十分广泛的规定。至于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应视合同的类型和具体违约情况而定。 
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修理有缺陷的货物、更换货物或减低价金等。

65、依法免除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1)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又如: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的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责条件。

66、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还可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这里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是订约后发生的事件;
(2)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这些问题在国际交往中一般是要订约时采取列举方式。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可包括两种:
一种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暴雨、冰雹、地震、海啸、雷击或台风等,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这类严重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
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政府法律法令的颁布或改变,政府行政的干预等,除战争一般可列入不可抗力外,各国对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范围规定差异很大,对罢工、政府干预等尤为突出。 
鉴于各国立法上的差异,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十分慎重,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特别是在国际交往中,因社会制度、法律规定的不同,对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可笼统草率从事。如"罢工事件",一般地讲,某个企业的职工罢工就很难解释为当事人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如果允许在合同中笼统地将罢工列入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妥当的。

67、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注意哪些问题?
(1)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确定已无能力履行,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2)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的经费项目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接受违约金的一方,应首先将此款用于弥补企业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压对方货物及款项的办法来充抵违约或赔偿金。
违约责任不能单方确定,要经双方确定,或由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确定。

68、合同法分则中共规定了哪些种类的合同?
答:合同法分则中共规定了15种合同。具体是: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经纪监管


经纪活动和经纪人

纪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服务的中间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纪人不是可有可无的,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纪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服务有如下特点: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市场上有多少种商品就会有多少种经纪活动,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还包括各种无形商品,社会需求的千差万别为经纪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2、活动内容的服务性。在经纪活动中,经纪主体只提供服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经纪人对商品没有所有权、抵押权和使用权,不存在买卖行为。经纪公司的自营买卖不属经纪行为。
3、活动目的的报酬性。经纪活动中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商品,因为其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提供服务的经纪人应当向享受服务的委托人收取合理的佣金。佣金是经纪人应得的劳务收入。
4、活动的隐蔽性和非连续性。在经纪活动进行的过程中,经纪人事先往往不把他的委托人告诉对方,直到合同正式签订时才明确委托人是谁。这些活动往往是针对某一特定业务进行的,大多数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无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因此,使经纪行为趋于规范化、法律化尤为重要。
5、活动责任的明确性。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经纪人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经纪方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经纪活动中,明确的法律关系,是双方诚实守信的基础。 

(二)经纪活动的作用

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在经济运行中其作用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加快了市场信息的传播与交流。经纪人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对某类信息的收集和加工,使一些分散、模糊不为人们所明白的信息变为对委托人有价值的完整准确的信息,满足了客户对信息的需求,推动了信息在市场中的有效传播。
2、有利于商品的合理流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信息的及时沟通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一个重要条件,经纪活动不仅可以通过传播商品信息引导社会资源向合理的方向流动,而且由于经纪人熟悉各专业市场的交易特点和交易规则,可以使“多数人的附带工作,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工作”,帮助委托人通过正确的途径实现交易,解决供需双方交易经验和交易技巧不足的矛盾。尤其是一些价值高、专业性强、交易难度大的商品,恰当的经纪活动可以兼顾各种因素,以理想的价格、最短的时间实现交易。 
3、促进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在各种市场中,由于供需双方人数的不断扩大和交易行为的日趋复杂,使每一项新业务的谈判都必须经过多次反复地进行,才能取得较满意的成果。这不仅会使交易成本急剧增加,而且使交易风险变得难以控制。经纪人的参与,可以减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市场行为更为公开和透明,有效地预防各种欺诈行为。经纪活动的存在与发展,是实现市场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与手段。

(三)经纪活动的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经纪活动,一般包括居间、行纪和代理三种方式。

1、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条件及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这是经纪行为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初级形式。其特点是服务对象广泛,但服务的程度较浅,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缺乏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2、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在形式上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经纪人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而进行活动,作为经纪人仅仅是得到委托人给他的佣金。行纪活动的服务内容较深,经纪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3、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经纪活动中的代理,属于一种狭义的商事代理活动。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目前我国对经纪活动的定义相对较广泛,但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对代理行为的界定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但是,以收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中介活动,这一特征却是共同的。经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劳,也是经纪活动与其他商业活动的一条重要区别。

(四)经纪人的种类

1、按组织形式划分,经纪人可分为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经纪公司。这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由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内部的章程不同,相对于不同的情况各有利弊。法律规定个体经纪人和由个人合伙成立的经纪人事务所,应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担保承担无限责任,这就要求他们在经营中必须小心谨慎,诚实守信。这类企业适合于从事小型多样的经纪活动,在数量上应占经纪组织中的绝大多数。而经纪公司由于人多、信息灵、实力强,依靠其规模优势,可以承接一些大型复杂的经纪活动。在有些特殊行业,经纪公司占垄断地位。
2、按经纪的商品划分,可分为一般商品经纪人、产权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期货经纪人、技术经纪人、劳动力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和交通运输经纪人等等。而在每一类经纪人中,又可分为不同的细类。如文化经纪人中就分为演出经纪人、版权经纪人、艺术品经纪人等等。经纪人的知识结构和对相关市场的了解程度,是决定其行业划分的根本因素。某些特殊行业的经纪人,只有经过专项审批才可经营。 

(五)经纪收入

佣金是经纪收入的唯一来源,其性质是劳动收入,经营收入和风险收入的综合体。它是对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时付出的劳动、花费的资金和承担的风险的总的回报。国家保护经纪人从事合法经纪活动并取得佣金的权利。 
1、佣金的种类
佣金可分法定佣金和自由佣金。法定佣金是指经纪人从事特定经纪业务时按照国家对特定经纪业务规定的佣金标准获得的佣金。法定佣金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各方都必须接受,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佣金。自由佣金是指经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佣金,自由佣金一经确定并写入合同后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违约者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佣金的支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佣金的支付时间由经纪人与委托人自行约定,可以经纪成功后支付,也可提前支付。经纪人在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将佣金的数量、支付期限及中介不成功时的中介费用的负担等明确写入合同。经纪人收取佣金时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经纪人为了防止佣金被“甩”,可在签订事同时预收部分佣金或费用,也可与委托人签订“专用经纪合同”。 
3、佣金和回扣
佣金与回扣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商品经济发展产物,都能起到促进商品流通,加剧市场竞争的作用,给经纪人付佣金和给对方采购员一定的回扣都是企业的促销手续,但两者之间有本的差距。佣金是纪纪人开展经纪业务所得到的合理合法收入,它是由经营收入、劳动收入和风险收入构成的综合体。而回扣既不是风险收入,也不是劳动收入和经营收入,而是由卖方转让给买方的一部分让利。暗中收受回扣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4、佣金与信息费
在多数情况下,佣金和信息费都是用户为获取某种信息而支付的费用,是收集、加工信息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的补偿,也是提供信息一方扩大再生产必要的资金积累,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不同,信息费是出卖信息商品的销售收入,无论信息以何种介质为载体,也无论信息有何用途,只要将信息售出,即可收取,它从属于信息咨询业。而佣金则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劳务是经纪人为了满足委托人的某种商业需要而付出的,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雇与佣的关系,提供信息往往只是经纪活动中的部分内容,它从属于各种经济业。是两者作用的效果也不同。支付信息费满足了买方的信息需求,卖方只要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即可达到加速信息传播的效果。而支付佣金则是为了实现买方的某一具体目的。只有当目的实现了,一项经纪业务才算最终完成了,它作用的效果是有利于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是仅仅提供信息。 经纪人管理
经纪业是属于第三产业,是由从业人员的具体的居间、行纪、代理行为所构成的,因此经纪业务发展的关键取决于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纪行为的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肩负着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和查处违法经营等职责。为将经纪人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国家工商局1995年10月26日发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统一的规范经纪人活动的行政规章,它总结了全国各地方各行业的管理经验,确定了我国对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经纪从业资格管理

经纪业的规范主要取决于对从业人员素质的把握。根据这一特点,各地在制订经纪人管理法规时对经纪从业者的条件、资格及考核都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章中,都把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规范作为首要的管理内容,其中包括:经纪从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资格认定以及从业行为记录等具体内容。该办法在规定个体经济人、合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登记注册的条件时,还明确规定了必须具备的具有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的数量。对于经济公司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五人”。

1、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可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的要的知识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1、经济资格证书的核发

关于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经纪资格证书的核发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在《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做了原则性规定外,1997年年初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安排好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培训、考试的基本科目有:“经纪人概论”、“法律知识”、“市场营销”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的经纪活动的,除进行基本科目的考试,还要进行相应专业知识的考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经纪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考试工作。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全国统一的大纲进行,考试试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制的题库确定;阅卷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考试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确定;考试试题及考试时间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经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全国统一的经纪资格证书。只通过基本科目考试时,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上注明“消费品、生产资料”字样;通过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力、运输、产权、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专业知识考试的,在核发的经纪资格证书要注明相应的项目。经纪资格考试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经纪资格证书。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从业记录制度,并要加强持有经纪资格证书人员的档案管理,以便于查询和监管。对持有经纪资格证书者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未进行从业记录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经纪资格证书。

(二)经纪人的注册登记管理

经纪活动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经济活动,独立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和从事经纪活动的组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

1、个体经济人的设立条件。个体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济活动,并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0月26日颁发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个体经济人的设立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2)有一定的资金;
(3)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4)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5)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的其他规定。
2、合伙经纪组织的设立条件。合伙经纪组织是从事经纪业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经纪人管理法》中规定设立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2)有一定的资金; 
(3)有两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
(4)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活动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6)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作协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7年1月2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又进一步规定,除设立从事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方面经纪业务的经纪人事务所外,设立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经纪活动的经纪人事务所,无论专营或兼营,都应当具有4名以上持相应项目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经纪公司的设立条件。经纪公司是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从事经纪业务、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除国有企业改建的外,由5人以上发起,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起人和其他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而设立,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资产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经济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1)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2)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1)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2)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5人;
(4)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两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营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5)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6)《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月2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又进一步规定,除设立从事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方面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设立从事房地产、技术、信息、劳动力、运输、产权、文化、广告、体育、旅游等方面经纪活动的经纪公司,无论专营或兼营,都应当具有4名以上持有相应项目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经纪行为管理

经纪活动的规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经纪人经营对象的规范,二是经纪人行为的规范。
关于经纪人的经营对象,《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和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关于经纪人的经纪行为,《经纪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则的经纪人,国家工商局明确规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此外,还规定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签订虚假合同;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兼职经纪人员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等等。对于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经纪人,国家工商局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经纪合同是经纪行为的具体表现,也是经纪活动的核心,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行经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和经纪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经纪的事项、完成的期限和具体要求;经纪人的权限范围;佣金的数额及支付的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经纪合同监督管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经纪合同文本,并负责经纪合同的鉴证工作。

拍卖监管

1.什么是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既然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当然就有它的特点:

  一是通过拍卖的形式进行买卖而转移拍卖标的物。一般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物依法交由拍卖人,由拍卖入主持通过竞买人竞价的方式而将其拍卖标的转移给竞买人中的最高应价者--买受人。

  二是一般由最高应价者获取拍卖标的。一般由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由其最高应价者获得拍卖标的。

  三是拍卖行业具有中介服务性质。这种中介服务机构一般称之?quot;拍卖"。拍卖与一般商业单位或贸易公司不同,其自身没有应拍卖的标的,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组织竞买人竞价,而促其成交的一种交易行为,因而,拍卖行具有中介服务的性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新的拍卖方式也不断出现,如拍卖公司与商家举办联合拍卖会、网上拍卖等等。


2.拍卖活动应遵循哪些原则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拍卖活动应严格遵守《拍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如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生纠纷或损害赔偿问题,应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执行;拍卖文物的应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拍卖房地产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等。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主要指在拍卖活动中,要有较高的透明度。对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的标的物、拍卖叫价等全部公开。
基 本 知 识 


3.不允许拍卖的标的物有哪些

  《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我国法律规定: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土地;

  (2)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

  (3)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4)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5)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6)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私自买卖金银等等。 

  买卖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法理上讲,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为的行为;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则是不可为的行为,违反其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委托拍卖合同的特征与内容有哪些

  《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的特征是:

  (1)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是处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委托拍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拍卖法》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3)委托拍卖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委托人在拍卖成交之后,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条款:

  ①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③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④拍卖的时间、地点; 

  ⑤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⑥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⑦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⑧违约责任;

  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拍卖行为的处罚内容有哪些

  (1)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4)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5)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6)对《拍卖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拍卖法》规定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


  公平,主要指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未经公开拍卖而私下成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特殊待遇或优惠条件。   公正,主要指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合同中的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拍卖法》中的规定,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是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三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 

  四是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益。

  凡发生上述行为,拍卖活动当事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拍卖活动当事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利益,以诚相待,重合同守信用。如当委托人在委托拍卖自己的标的时,应主动向拍卖人说明该标的来源及瑕疵,拍卖人对此情况,也应如实向竞买人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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