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工商局湄江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通过不断探索和深入研究,从食品经营户的日常经营行为和片区巡查人员的日常监管方式入手,制定了“十条规范”促进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必须做到《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齐全,并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二是把好所经营食品的进货关,所进货物不得是“三无产品”和“超期变质”商品,并建立健全进销台帐(要求达到100%)。经营出售的食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并在食品有效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是在经营门市部的醒目处悬挂《食品安全示范户》标志和张贴《食品安全口诀》,公开接受广大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管;四是严格《索证索票制度》,保存有效进货凭证,为消费者出具购货发票(要求达到100%);五是注意所经营食品的仓储和保管方法,不得与化工、农药等物品混装混存,做到防潮、防晒、防蛀、防辐射;六是严格执行食品下架制度,对超期变质和不合格的食品须立即下架,并作出销毁处理;七是健全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做到对进货实行初检,严格履行明示提醒义务,如实解答消费者提出的消费咨询;八是发现所售食品质量不合格,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或迅速拨打12315)并公告告知消费者,召回所销售食品,同时积极采取其它防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措施;九是所出售的食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救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对消费者的赔偿工作。十是在食品经营中,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消费者举报、媒体报道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食品安全示范户》资格并收回标志牌,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