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订单农业”的思考及建议 

湄潭县工商局    冉锦帆

 

 

 

 

 

“订单农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物,近年来在湄潭悄然兴起,对促进湄潭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民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也高度重视,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这一新兴事物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我们的企业和农民没有足够的市场经验和意识,在处理和避免市场风险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加之我们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缺信”行为,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了订单合同的履行。下面是笔者的调查情况及浅显的认识,旨在让我们履行合同监管职责,促进订单农业的稳步发展。

  一、发展情况及规模

订单农业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超前签订,实现了企业与农户直接平等交易,农民化解市场风险,减少的后顾之忧,促进了农民增收,湄潭,作为一个典型的农业县,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订单农业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努力,初步形成了以粮食、茶叶为主的“订单格局”,订单面积达到了11.5万余亩左右,其中烤烟8万亩,优质大米基地3万余亩,名优茶叶基地0.7万亩。开展订单农业的企业主要有“湄潭县茅贡米业有限公司”、“兰馨茶业有限公司”、“栗香茶业有限公司”、“县烟草公司”等,形成了湄潭特有的的订单农业产业链。如湄潭茅贡米业公司从2003年起就在当地政府和工商部门的支持下,在永兴镇建立了优质稻米生产基地,并与当地农民签订了优质稻谷购销合同,由公司在年初向农民提供稻种、农药以及栽培技术,农民负责种植,公司保证全额收购,当年就实现了农民亩产增收250元,既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又使公司拥有了优质稻谷生产基地,保证了产品质量,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其“茅贡牌”系列大米在全国屡获大奖,有“中国第一大米”之美誉。在取得初步成功后,茅贡公司扩大大化订单区域和面积,到2006年区域覆盖湄潭、凤冈两县10乡(镇)40余个村,涉及农户7000余户,面积近3万亩,农民平均亩产增收400余元。

二、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订单农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订单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农产品收购数量、质量和收购价款,使合同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约束力,但是由于订单合同的履约时间相对较长,在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可能碰上市场、自然和人为因素等影响,具有较大风险性。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也相应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

1、订单合同内容不够规范,意思表示不实真。订单合同的制定者往往都是企业自行制定,考虑的首先是企业自身利益,合同内容中对农民约束较多,对农民的利益考虑较少,有的甚至有显失公正,使农户完全处于从属地位,一些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如在农产品的交售的地点和时间上,企业规定的交售地点大都是企业的生产的在地,时间也是企业的生产时间,但这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运输成本和仓储保管的费用。又如,在交售产品的质量上,由于执行的往往是企业自己的标准,农民在交售时没有发言权,只能看企业的眼神行事。在交售等级、数量上农民更是处于弱势地位,再如烤烟订单合同中,收购企业对烟农交售数量作了硬性规定,收购时收购单位对照合同数量收购,超过预订数量,则不予收购,形成了烟农遇丰年而不增收,对农民而言是不公平的。

2、订单合同没有统一规格和要求。由于多数合同都是按照企业的需要来制定的,企业不同则格式不同,格式要求也不尽相同,样式繁多,合同文本极不规范,责任义务含糊不清,给违约毁约者留下空子可钻。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部分企业以“协会”或村民组的名义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造成履行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3、违约问题比较突出。由于订单农业都是按照企业的要求而产生的,企业未与农民完全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有机体,一些企业收购时违规操作,压级压价或拖欠收购款等不良行为,直接损伤农民的利益,造成履约率低下;同时一些农户不执行企业要求,交售的产品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合同履行;还有的农民不按合同规定,将产品交售给收购企业,而是见利忘义,违反订单合同的约定,将产品“高价”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侵害了订单企业的合法权益,使订单合同不能按期履行。
  4、企业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完全保证。作为企业实施订单合同,目的就是要在收获季节收到所订的农副产品。由于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含糊不清,责任不明。部分农民又不依法履约,加之一些不法商贩抬价抢购,扰乱了正常的收购秩序,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企业虽然投入了较大的资金,承担了较大的市场风险,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解决的方法及其建议
  
作为合同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切实发行职责,规范合同行为,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订单农业的合同履行质量,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1、发挥工商机关的管理职能,规范合同内容,使订单合同得到广泛认可。订单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各级工商机关应履行职责,深入到企业和农户中,广泛征求农户和企业的意见,统一合同格式,规范合同文本,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义务,使订单合同真正按照“义务、权利平等,客观公正,科学依法”的原则,成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

2、发挥工商机关的宣传教育职能,加强《合同法》宣传,增强企业和农户的合同意识、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要采用多形式的方法,加强对订单农户的教育引导,使他们明白,履行订单合同义务,既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诚信行为,合同履行的好坏,关系他们能否致富奔小康的前景,履行合同应是一种自律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协调解决各种合同纠纷,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引导订单农业健康发展。

  3、发挥工商机关的监督职能,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订单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要认真履行工商职能,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强化知名商品的保护力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无照商贩到到农业基地抬价抢购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4、应充分发挥工商机关的服务职能,发展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要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他们按照市场需求,扩大农业订单的品种和范围,提高农民收,引导订单农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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