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限的行政资源强化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的监管

田茂怀

 

 

 

当前,在农资市场主体多元化、流通形式多样化并存的情况下,作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面临许多挑战,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湄潭县工商局根据湄潭县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工商职能,在进一步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管好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对“怎样以现有的行政资源,以最小的行政成本管好农村市场”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的实践

一、湄潭县农资市场和农村市场现状

湄潭县是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5%,农业产值占全县国民生产总值的2/3。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小场镇较多,且多数地处偏远。其中有食品经营户1276户(其中超市18户),种子经营户279户,化肥经营户49户,农药经营户107户。其中化肥无照经营27户,正在办照33户,农药无照经营60户,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相当广阔,市场活跃。

二、湄潭县工商局人力资源基本情况

湄潭县工商局目前有干部职工97人,其中县局机关28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25人,事业编制3人。共设有工商所8个,其中专业所1个,其他7个工商所管辖全县15个乡镇的集贸市场,每个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为7至10人,除去事业编制人员,平均每个所的执法人员为5人,管辖的乡镇市场较多,最多的工商所要管辖4个乡镇,且地处偏远,监管面广量大,致使执法资源严重不足,执法监管难以到位。

三、湄潭县工商局对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的监管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的监管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是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湄潭县工商局把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的监管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首要工作,为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该局坚持以落实七项助农机制为重心和“以真情爱农,以职能护农,以服务帮农”的工作思路,制定了《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下发各工商所,要求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落实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同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和各工商所所长为成员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一会两站”的建设,强化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监管力度,畅通农民消费维权渠道,落实“权益保农”机制。

1、在“一会两站”建设中,湄潭县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请、二统一、三公示”制。“一请”即聘请154名政治素质好、文化素质相对教高、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和协调能力较强的村支书或村委主任担任义务监督员,义务开展维权工作。“二统一”即统一将村支两委办公室作为投诉站举报、投诉办公室;发放统一的投诉书、调解书、《湄潭县消费者投诉站工作职责》、《湄潭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登记管理制度》。“三公示”即向村民公示义务联络员和管片工商干部的姓名和电话;公示县消协、各消协分会的举报投诉电话;公示相关职能部门(物价、技监、农业)举报电话,为村民提供了更为快捷、方便的投诉捷径。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村、镇,这是我县在服务“三农”方面探索出来的一条新路子,加大了涉农案件的查处力度,既方便了农民投诉,又保护了农民的消费合法权益。

2、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职能作用。湄潭县工商局在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案件查处网络中心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建立受理农资违法案件投诉制度,及时认真处理农民群众投诉的纠纷和有关案件。同时坚持主动寻找案源与积极受理举报相结合,畅通举报网络,广纳案件线索,查处大要案件。

(三)落实“红盾护农”机制,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湄潭县工商局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继续按照“不准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农民损失,不准因监管方式不当增加农民负担”的要求,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采取了以下措施:

 1、明确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产品经营者主体资格责任制。结合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逐一清查经营主体,审核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经营主体责任。

2、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为加强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该局根据主体资格、经济实力、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指标的综合情况,对农资经营主体按A、B、C、D四个标准来划分,进行分类监管,对A级农资经营主体实行远距离监管,对D级农资经营主体实行零距离监管。

3、积极推行种子经营者备案备查制度,强化农资商品质量备案制度。该局根据实际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创新监管模式,将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加大从源头治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力度,实施了农资商品质量准入备案制。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健全完善农村市场经营者“经济户口”档案材料。严厉打击农村市场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证无照经营的不法行为。

4、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和种子质量承诺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要求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开具进销货发票,明确记载种子来源和销售去向,向农民消费者公示种子质量承诺书和种子质量信誉卡,确保种子质量。

5、是加大农资案件查处力度。对农资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和退出行为的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市场巡查力度,按照“四定”和“六查六看”的要求,在市场巡查中查处农资违法案件,净化农资市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商品。

6、实行化肥计划检测。湄潭县工商局在针对农资市场季节经营特点,在农村用化肥量大的春秋两季,对化肥实行有计划的检测,主要针对不能提供法定资质检测报告的一些小生产企业生产的化肥,在流通环节进行抽样送检。2005年春季对化肥抽样送检26个样品,不合格24个样品;2006年秋季抽样送检化肥31个样品,不合格11个样品;2007年春季已抽检11个样品,结果未检出。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落实“市场助农”机制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湄潭县工商局把农村市场监管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特别关注和加强。

1、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建立农村连锁经营店,参与农村市场建设和农产品、农资经营,通过宣传、公示等多种渠道提供市场信息,确保农村商品质量。

2、根据农村市场的季节性特点,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农副产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大力开展创建诚信市场、诚信示范经营户等活动,提高农贸市场信誉度和经营者的素质。

4、进一步的完善市场巡查制和工商干部包保责任制,使每一次巡查有效果,每一个农资和食品经营店有专人负责。

   5、强化责任制度,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和承诺书。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该局制订了食品安全责任状,分别由所长向局长签,管片人员向所长签,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同时向经营户发放了“食品安全承诺书”,共1128户食品经营户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向消费者郑重承诺不销售过期失效、假冒伪劣食品。

(五)整和执法资源,加强协调,强化监管力度。今年以来,该局鉴于基层工商所人少事杂、执法监管不全面,在基层工商所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一是进行集中专项整治;春节前,抽调8名执法人员分成两个组以种子为重点对全县的农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二是主动协调,整和执法资源,春节后我局抽调4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县政府组织的由工商、质监、农业、物价等部门组成的农资市场专项联合检查组,专项联合检查组分3个组,明确工商部门为第二组,由分管副局长带队,对对全县的农资市场再一次进行了专项检查。

四、湄潭县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农资经营行为“乱”。主要是进货渠道乱、价格乱、品种乱、管理乱,无序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是一些商业经营户,在农资销售旺季节时经销农资,多以杂货店、百货店的形式出现。极少数经营户对食品、服装、化肥、农药等混和经营,未能严格分开,危及食品安全与生命健康,存在着二次污染的可能性。

(二)农资经营主体“弱”。据调查,农资市场经营主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个体工商户,这是当前农资市场经营的主要力量;二是农技“三站”人员自己承包经营,有一定的技术服务水平;三是原供销社基层站解体后,原职工个人承包经营。多数农资经营主体实力较弱,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无赔偿能力。

(三)农资经营布局“散”。由于农村存在着自然村落和农村地域广博,无论交通是否便利,农资经营户都会在一个村落中存在,这样农资经营网点星罗棋布,既形不成规模,其布局也不尽合理,又无相关证照。给行政执法监管也带来一定难度。

(四)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化肥农药无照经营较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的规定,化肥也只能农资公司、供销社已改制,农业“三站”和化肥生产企业经营, 根据《国务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导致个体工商户不能经营化肥和农药。该县农资公司、供销社已改制,湄潭县化肥生产企业没有直接销售给农民, 又无农药生产企业,农业“三站”的经营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因此化肥、农药无照经营现象较为普遍。

(五)农村食品安全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不合格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比较突出,严重扰乱了农村市场秩序,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五、对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要严格涉农经营的市场准入。尤其是经营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农资、种子、农药、化肥等企业,不仅要审查经营主体资格,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和信用档案。把好农资商品的货源进出环节,建立农资商品质量保证制度。

(二)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指导和督促农村市场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选择一些管理规范的农村市场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村食品质量信誉卡、农村食品质量责任书,推动诚信经营,不断提高农村市场监管效能。对涉嫌坑农、害农、损农的违法企业,也要进入企业信用体系“黑名单”,对其实施市场禁入,并追究其违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把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在农药市场管理中,工商部门负责农药经营的注册登记(即颁发营业执照)、假农药、劣质农药、虚假农药广告的查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局设置有专职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农业部门是农药监管的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应主动与农业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和执法技术,进一步加大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清除高残留剧毒农药。

(四)按照“三定”方案加强对化肥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管理。为了杜绝劣质化肥进入流通领域,从源头上加大管理,彻底杜绝不合格化肥流入市场,确保农业增产增收.

(五)严把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加大对超范围经营的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先证后照,把好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凡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严格食品质量管理,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一是严把食品入市质量关,健全完善食品市场准入体系,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二是严格食品质量监测,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健全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三是严格食品退市的监管,健全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确保不合格食品规范及时退市。